1、为什么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
答: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镇职工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需要申请吗?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由系统自动支付,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只要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线,便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3、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障的报销标准?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2019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为39525元。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障待遇表
费用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2019年起付线为39525元) |
起付标准(不含)至5万元(含)以内的 |
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 |
无 |
60% |
70% |
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时间?多长时间报销一次?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每年报销一次。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今年,将对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疗费用进行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5.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对困难群体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6.针对2019年度医疗费用的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什么时候开始?
答:正常情况下,每年的上半年将会完成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参保人员201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请手工报销。为充分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医疗费用数据的完整准确, 2019年度的大病保障费用结算工作将会延迟。待疫情结束后,医保经办部门将尽快完成2019年度大病医疗保障结算工作。
7.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流程?
第一步:医保信息系统筛查统计出“上一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的参保职工信息。
第二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以上参保职工信息通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核实并提供该职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信息系统同步自动采集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
第三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信息返回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医保信息系统根据大病医疗保障报销政策自动计算出报销金额。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大病医疗保障报销金额打入职工参保时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注:以上报销流程均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进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不需要职工本人申请和跑腿奔波。
为落实实名制就医,认真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精神,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切身利益,对北京市医保患者实名制就医、家属代开药做如下规定,请各临床科室遵照执行:
北京市参保人员就诊时,诊治医师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查验患者的社保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诊治医师应核对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开药家属的身份证,并进行代开药信息登记,填写“北京市医保患者代开药信息登记表”,登记表由医生自行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创建无烟医院,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区域的划分,即医院内所有的室内场所(吸烟室除外)。
二、全体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严禁在禁烟区和公共场所内吸烟。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工休座谈会,宣传在院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并开展吸烟与健康的教育。
四、各科(处)室领导要以身作则,积极开展宣传和检查工作,并根据上级机关有关禁烟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科室切实可行的办法。
五、保卫班和保安队在对门诊和病人房的巡逻工作中,必须及时劝阻在禁烟区吸烟的患者及家属。
六、对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而不听劝阻者,可及时通知控烟执法员给予处罚。
七、此项工作与院内科室考评挂钩,凡执行本规定做出成绩的科(处)室给予表彰奖励,凡违反规定并屡禁不止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扣罚科(处)室的管理分,并取消参加院年终评比的资格。
1.医院将安全工作做为全院的重点工作来抓,每月院领导带领医院各职能处室对全院进行行风检查,其中戒烟工作是检查的一个重点内容。对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到科室,与技劳工资、科主任量化考核、评选先进等工作挂钩。
2.每月医院工作重点都把安全工作、戒烟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保证安全工作的不间断,每次节假日之前,院领导进行检查,反复对每位工作人员教育,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把安全工作作为岗位职责落实到每一个班次中,反复强调每个值班、带班人员都同时值安全班,安全的意识深入人心。
3.医院在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以及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示教室、休息室、餐厅等公共场所张贴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牌,并利用各种传媒,如宣传栏、住院患者入院介绍、健康教育宣传手册、疾病护理常规等进行宣传。
4.医院对戒烟工作十分重视,有业务副院长为会长的医院吸烟与健康协会,护士长均为禁烟员、监督员,并持证上岗,每年对护士长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各级人员也把戒烟宣传作为本职工作来做,在三级医师查房、护士入院介绍、健康教育、出院指导等都贯穿了这些内容。
6.相关的职能处室把禁烟工作纳入到日常职责中,如护理部将安全检查逐项落实到各项质量控制的检查标准中,对各病房起到督促、监督的作用。总务处对卫生员定期检查,病房、楼阁、电梯间内出现的烟头要及时地清理,减少隐患。
7.定期召开住院患者工休会,强调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一、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疫、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三、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存查。
五、医生未见到病员,只在门诊取药或与本科无关的病一律不开证明。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医院应积极配合,尽力提供方便。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X光片等)。司法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并按期归还。
九、休假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
十、凡因违反规定开证明信,查出者由当事人负责,按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免奖或行政处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医疗收费的政策、文件。
2.医院内所有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均有收费依据。
3.门诊、住院部分别设置价格查询触摸屏,与医院的HIS系统联网,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卫生耗材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
4.门诊大厅公示主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5.为出院患者提供在院期间所有医药收费明细清单。
6.为门诊患者提供所有医药收费明细清单。
7.公布投诉电话87906697,方便患者咨询和监督。
8.医院执行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政策,实行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零差率。
9.医院执行医耗联动综合改革政策,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
物价与成本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您好:为了方便快捷复印病历,请您阅读以下相关内容:
依据国家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二、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护照。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委托书。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患者出院证明或出院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住院病历复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复印住院病历者,应同时提供所需复印病历的病历号及出院时间,在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结账七个工作日后可到医学资料室复印病历;复印死亡病历者,应在患者死亡十四个工作日后到医学资料室复印病历。
六、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鉴。
七、我院提供病历复印线上申请邮寄业务,请您微信关注“北京中医医院公众号”,点击掌上医疗“病案复印”依据提示填写申请即可。本服务供您自愿选择,费用自行负担。
八、病历复制费为A4纸0.4元/张,由申请一方承担。
九、复印病历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其它未列事宜您可咨询医学资料室,咨询电话:87906665。
医学资料室
2024年3月20日
一、探视时间:每周二、五、六、日下午15:00—19:00,非探视时间谢绝探视。
二、探视危重病人凭病危通知单可随时探视。
三、当日手术病人,可准许其家属凭手术通知单探视。
四、因病情确需陪住者,由病房主管医师决定,病房护士长发给陪住证,陪住人员换班应在病房一层门口进行。
五、探视陪住人员要服从医护人员管理,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
六、探视具体办法:
每位住院病人每次探视人员不得超过5人。
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