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1〕14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支持本市预约诊疗改革,促进分级诊疗,方便就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二、将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均可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和费用审核,重点监控重复开药等不合理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六、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医照人员、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0日
京医保发〔2021〕3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一)将格隆溴铵注射剂等7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的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二)将玛巴洛沙韦片等69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三)将阿米洛利口服常释剂型等11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药品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3)。
(四)将碳酸镧咀嚼片等16种药品从谈判目录调整至常规目录(详见附件4)。
二、其他调整内容
(五)将艾考恩丙替片等37种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支付标准、限制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5)。
(六)对美托洛尔缓释控释剂型等5种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6)。
(七)对奥美拉唑注射剂等513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详见附件7)。
(八)对克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1263种药品的报销类别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8)。
(九)将“氨吡啶缓释片”纳入“多发性硬化”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本市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等14种药品(详见附件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按住院标准执行(试行)。
三、工作要求
(十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十二)招采部门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十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十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并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且与年度考核挂钩,积极推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十五)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十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常规目录新增药品
2.新增谈判药品
3.删除药品品种
4.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
5.续约谈判成功药品
6.药品名称变更
7.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药品
8.报销类别调整药品
9.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品种
1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链接:http://ybj.beijing.gov.cn/zwgk/2020_zcwj/202112/t20211228_2574439.html
医保函〔202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在调节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也是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中医药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的具体措施。各级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强的决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四)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五)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四、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将参保患者用药的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八)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九)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
五、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十)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十一)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对已经实行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日间病房的病种目录。
(十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完善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十三)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十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中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推进定点中医药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十五)健全综合监管制度。适应中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并完善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定点中医药机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要率先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色试点。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北京市29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医保电子凭证就医方式。实体社保卡仍可就医,同时在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无需再提供社保卡,报销期间,可持社保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正常就医实时结算。
一、医保电子凭证是什么?
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电子凭证通过实名/实人认证技术,采用加密算法形成电子标识,具备安全可靠、认证唯一等重要特点。医保电子凭证申领成功后,可和实体医保卡复合使用。
二、医保电子凭证有哪些功能?
医保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査询、医保结算、办理医保业务等功能,确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能够在互联网上高效、安全地享受医疗保障部门的各项公共服务。同时,北京市已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身份核实功能。
三、医保电子凭证的申领渠道有哪些?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北京通、微信、支付宝、银行等渠道。参保人员只有将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后,才能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
四、老人儿童不会操作手机,如何绑定电子医保凭证?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已经开通了“医保亲情账户”功能,只要您使用“亲情账户”绑定医保账户上的“家庭成员子账户”,就可以使用家庭成员的医保电子凭证相关权益,并可查询家庭成员的年度医疗费用。“医保亲情账户”功能仅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关联添加,请提前准备户口本,以便顺利添加,若被绑定人大于16周岁,需本人扫码认证。
提示:患者如何获得异地就医的相关信息?
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网址:http://si.12333.gov.cn),或拨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
1、为什么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
答: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镇职工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需要申请吗?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由系统自动支付,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只要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线,便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3、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障的报销标准?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2019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为39525元。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障待遇表
费用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2019年起付线为39525元) |
起付标准(不含)至5万元(含)以内的 |
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 |
无 |
60% |
70% |
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时间?多长时间报销一次?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每年报销一次。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今年,将对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疗费用进行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5.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对困难群体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6.针对2019年度医疗费用的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什么时候开始?
答:正常情况下,每年的上半年将会完成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参保人员201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请手工报销。为充分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医疗费用数据的完整准确, 2019年度的大病保障费用结算工作将会延迟。待疫情结束后,医保经办部门将尽快完成2019年度大病医疗保障结算工作。
7.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流程?
第一步:医保信息系统筛查统计出“上一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的参保职工信息。
第二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以上参保职工信息通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核实并提供该职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信息系统同步自动采集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
第三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信息返回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医保信息系统根据大病医疗保障报销政策自动计算出报销金额。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大病医疗保障报销金额打入职工参保时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注:以上报销流程均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进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不需要职工本人申请和跑腿奔波。
一、医疗保险患者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流程
1、首次就诊患者持“社保卡”到我院一层建卡处办理医保信息的关联手续;
2、通过我院门诊自助机、门诊挂号窗口挂号就诊
3、相关诊室就诊;
4、持“社保卡”及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化验、检查或治疗单在我院自助机上或收费窗口进行缴费,门诊实时报销过程完成。
温馨提示:
城乡老年人及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诊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我院就医,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实时结算流程
1、患者持“社保卡”和医师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2、按住院通知单上的要求及金额缴纳住院押金;
3、将“社保卡”交至住院处并留存;
4、相关科室住院治疗至康复出院,
5、患者或家属持住院押金条在住院处进行费用结算,押金多退少补,退还患者“社保卡”。
温馨提示:
1.医保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费用,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如果您是从其他医院出院到我院住院的患者,请提供上家医院的准确出院日期(出示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单),按医保中心规定上家医院和下家医院的出院和住院日期不能交叉重复。否则医保不予报销。
三、医疗保险患者门、急诊(留观)、住院费用手工报销流程
1、符合手工报销的条件:
(1)新参保人员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社保卡”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社保卡”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需要从医院获取并提交给单位或社保所的材料:
(1)门、急诊收费票据(住院患者是住院收费票据及清单);
(2)处方底方(急诊处方须加盖急诊章);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留观)诊断证明;
(5)全额结算证明(门、急诊在医保办开具;住院在住院处开具)。
3、材料齐全后交至单位或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待遇表
注: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期间、补换卡期间,所发生的门诊相关费用,须持单据到医保办公室开具全额结算证明,到单位或社区办理手工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待遇表
注: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期间、补换卡期间,所发生的住院相关费用,结账时须在住院处开具全额结算证明,到单位或社区办理手工报销。
温馨提示:
1.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有疑问请咨询: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电话为12333。
2.住院患者办理转院:转出后24小时内再入院的,可以按照连续入院对待,超过24小时重新入院的,按二次住院对待并收取起付金650元。
3.门诊看病的异地就医患者持费用清单、异地就医核查表到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回参保地审核、报销,报销待遇按参保地要求执行。
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为农村居民发放社保卡。
新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全面提升,门诊最高报销比例达到了55%,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门诊年度封顶线统一为4000元; 住院最高报销比例达80%,比原来提高了5-10个百分点,住院年度封顶线从18万元统一提高到25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
在整合前,北京市的医保有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制度,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区别在于覆盖人群不一样。城镇居民医保覆盖了本市城镇居民,包括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实行市级统筹;新农合覆盖的是本市农村居民,实行区级统筹。
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国家提出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
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方面有明显提升,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本市还将为农村居民发放社保卡,农村居民就医时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无需个人再先行垫付医药费,进一步降低农村居民的就医经济负担。
外埠户籍配偶可参加居民医保
医保覆盖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覆盖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和学生儿童。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子女,没有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
学生儿童和老年人的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0元。
城乡居民中低保、困补、低收入农户、残疾等13类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起付线下降,报销比例提升
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也整体提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院封顶线由原来的18万元提高到了25万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达到60%、70%。城镇居民一级及以下医院门诊起付线降至1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参保人员需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19家A类定点医院,医科院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144家专科定点医院,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医院等124家中医定点医院无需选择。
“基层首诊”机构范围扩大 有效期增至180天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基层首诊”制度,需先到本人定点或共同定点中的基层医院进行首诊,经首诊转诊后,可到本人定点医院及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院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限为180天。
新制度还统一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可报销的药品种类将由目前的2510种扩大到3000多种,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后,对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城乡居民就医问题如何处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杜鑫: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
在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在移动支付日益普遍的情况下,今后医保个人缴费方式打算怎么改进?
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扣款缴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缴费功能。如参保人采用网上自助缴费,可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首页场景服务中,选择“网上自助缴费”服务,即可进入服务页面,缴费人录入参保人相关信息并通过验证后,即可弹出缴费页面。在缴费页面中我们提供了二维码扫码缴费,快捷支付及网银支付三种缴费通道,缴费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通道进行缴费。待缴费成功后,缴费人即可收到缴费成功的短信通知。次日,参保人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