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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民间中医药筛选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0-29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民间中医药筛选评价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民间中医药主要指流传在民间,有一定临床实践经验积累,但未形成理论体系、未被典籍所录载、未被主流医疗体系认可,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方药、文献文物和器械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民间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5号)文件精神,加强首都中医药传承和发展,我局依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成立了北京市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简称“筛评中心”),受理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的挖掘、整理、筛选、评价、保护、规范和推广等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北京市民间中医药进行摸底调查,形成北京市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目录,命名一批特色技术医疗机构和持有人,建立一批北京市民间特色技术和方药传承基地,并开展产权保护、深入研究和传承推广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研究和调查相结合:专业调查人员通过文献研究、走访等主动寻找线索并开展实地访查,并积极开展宣传,鼓励民间中医药持有人主动申报。

(二)技术和实物相结合:既重视特色诊疗技术、有效方药和中医理论实际应用病案和文字的整理,也注重对书籍、器物、图样、光盘等实物的收集。

(三)保护和推广相结合:既对确认有效的民间中医药通过形成目录并建档,同时也积极通过建立传承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深入科学研究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和提升。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技术指导体系

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下,建立北京市民间中医药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认定工作。并依托北京中医医院建立北京市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负责具体开展北京市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的收集整理和筛选评价工作。

(二)明确筛选评价对象

1、在村卫生所(室)、私立门诊部(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传承应用超过三代或50年,确有疗效且有别于目前临床通用的中医诊疗技术或养生保健方法。

2、在村卫生所(室)、私立门诊部(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从医人员使用的、历代方书记载之外的,未被中医教科书、药典等权威著作收录的,确有临床疗效的世传、家传的秘方或验方。

3、在生产、生活或临床实际应用,目前未在国家药典、各省饮片炮制规范等权威文献记载的中药种植或炮制方法。

4、《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之外,具有学术研究价值、形成于1949年以前的中医药文献或文物。

5、有别于目前临床、生产中已有的,能够进行中医诊疗、养生保健、饮片制剂生产的中医药器械。

(三)开展筛选评价工作

1、申报受理:民间中医药持有人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向筛评中心提交筛选评价申报材料(具体见附件),筛评中心应对接收材料进行登记。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全的、个人独立发现或通过培训学习获得的未经临床应用验证的、代替持有人报送但未取得持有人同意的、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有违医学伦理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2、形式审查:筛评中心对持有人报送的资质、材料和实物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实地考察: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筛选评价对象,筛评中心择期进行实地考察,核查筛选评价对象的传承情况、临床使用情况,记录持有人的诉求,形成调研报告。

4、技术审查:筛评中心每年集中调研报告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经批准后组织北京市民间中医药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根据适用人群、患者接受程度、可操作性、安全性、实用性、可研发和可推广价值等,进行书面审查,形成初评结果。

5、通过初评者,纳入北京市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目录。

(四)民间中医药的评价与推广

1、经持有人同意,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及有关机构的支持下,对纳入目录的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方药、文献、文物、器械等进行评价提升或推广应用。

2、符合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要求的推荐给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研究保护中心,争取纳入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目录名单,得到国家认定和产权保护。

3、对具有传承价值的,可推荐申报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研究室/工作室/工作站,在室、站的依托单位开展评价或提升等研究,研究成果通过依托单位进行传承与推广。

4、临床价值较大、有必要深入研究的特色技术或方药,可申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十病十药”等专项研究,或在指定的临床或科研机构进行临床验证,深入研究形成北京中医药适宜技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

5、具有开发价值的方药、器械等,鼓励与社会资本特别是大中型中医药企业对接,研发成为中药新药、中医诊疗设备等。

6、有推广价值的特色技术,可通过北京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进行推广。

7、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献、器械等文物,推荐给博物馆等公益机构加以收藏,若捐献给政府或博物馆等公益机构的则授予捐献证书。

8、符合条件者,可推荐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指导开展专利、商标等申报工作。

四、保障政策

(一)持有人扶持政策

   1、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尚未取得行医资格但掌握部分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的人员通过参加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间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通过考核和评议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经费保障

筛评中心运行经费主要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给予补助,后期进一步验证、开发等经费则由项目权益人筹集。

(三)权益保护

筛选评价过程中所有参与收集整理、论证评估的人员均需事先签订《北京市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保密承诺书》,负有为持有人及其特色技术和方药保密的义务,未经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不得对外宣传、出版、使用和开展研发等活动,违反者将依据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内民间中医药筛选评价工作的宣传,鼓励特色技术和方药持有人积极参与。

(二)请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对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出具应用评价证明,将有研究推广价值的技术和方药向筛评中心推荐。

(三)相关文件和表格可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网站“筛评中心”专栏下载。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洋

电话:010-87906520

邮箱:bjzykyc@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69号北京中医医院景美办公楼

六、附件:

1、申报材料要求

2.应用评价证明

3.持有人参与民间医药筛选评价工作声明

4.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收集登记表(诊疗技术/养生方法类)

5.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收集登记表(秘方/验方类)

6.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收集登记表(文献/文物类)

7.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收集登记表(器械类)

8.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收集登记表(炮制技术/制剂方法类)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