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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警惕“人情往来”中的隐形陷阱(情形③)
发布时间:2026-08-04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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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走亲访友、礼尚往来,本是人之常情。但对党员干部而言,人情往来绝非毫无边界的“私事”,许多由风及腐、蜕化变质的苗头,都始于一份看似寻常的“节礼”、一次披着“人情”外衣的财物收受。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人情交往的纪法边界认识不清,不自觉落入违规受礼的隐形陷阱:有的认为没有接受请托,收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小额土特产只是人情小事,算不上违纪;有的觉得亲友同学之间送礼,只要自己回赠了,哪怕价值悬殊也属正常往来,不会触碰红线;还有的辩称礼品礼金是家属代收、本人不知情,自己无需承担纪法责任。

本期聚焦党员干部人情往来中常见的违规受礼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厘清正常人情交往与违纪违法的边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在人情往来中守住原则、不越底线。

情形③:亲属收的礼、自己不知情,就不用承担纪法责任?

“亲属收礼、我不知情”绝不是逃避党纪惩处的“隔离带”。只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便本人没有直接经手,而是由配偶、子女等亲属收受了对方财物,仍要承担党纪责任。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曾利用职权帮助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承揽当地广告业务。端午前夕,赵某以“节日拜访”名义,提着包装好的节日礼盒来到朱某家中。恰逢朱某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其妻认为只是普通的人情往来,便收下了礼盒,事后发现礼盒内藏有2万元现金,但觉得这是小事未告知朱某。经查,朱某对其妻收受财物一事确不知情。最终,朱某因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执纪实践中,有不少审查调查对象辩称,“礼是亲属收的,我不知情,不构成违纪”,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划出红线,核心就是压实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责任。说到底,送礼人打着拜年拜节的旗号上门,用节日礼盒掩藏现金,瞄准的从来不是亲属本人,而是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亲属能收下这笔财物,依附的也绝非普通私人交情,而是党员干部的职权影响力。

(一)“不知情”不免责,管教失职本身就是违纪

现实中,有不少别有用心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从党员干部的家属、亲友等“身边人”入手迂回“围猎”,让变味的人情成为突破廉洁防线的“缺口”。《条例》第九十四条是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约束,旨在督促推动干部管住家人、守好家风,防止公权力被亲属“间接变现”。即只要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应财物”的因果关联,且达到情节较重的标准,即便本人确不知情,也已经触碰了纪律红线。

本案中,朱某利用职权帮助赵某承揽广告业务,妻子在家收下对方借“节日拜访”名义送来的内藏2万元现金的礼盒。看似“一人办事、一人收礼,互不知情”,实则该2万元就是朱某职权的对价。哪怕朱某确不知情,也改变不了其职务廉洁性被侵害的客观事实。朱某必须为这种家风失管、家教不严承担党纪责任。

(二)若“知情不退”就变性质,违纪或升级为违法犯罪

如果说“不知情”还停留在违纪层面,一旦“知情”,性质就会发生质变,从违纪滑向受贿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若党员、公职人员事前暗示、授意亲属出面收受财物;或是收礼时在场却不制止;抑或是事后知晓却默认接受,未退还也不上交,甚至继续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均会被认定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若财物数额达到受贿犯罪的起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罪。同时,参与收受财物的亲属等特定关系人,也可能作为受贿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廉洁提醒】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不少腐败都始于“人情”攻破家门。对党员干部而言,廉洁从来不是“独善其身”就够,严管“身边人”、守好“自家门”,是廉洁自律的应有之义,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清醒认识到,“不知情”不是免责挡箭牌,“家教不严”终会酿成大灾祸,唯有正家风、严家教,才能守住一身清白、护好一家安宁。